图书馆违章处理办法
2007-12-18 
图书馆违章处理办法
违章类型
处理办法
遗失
图书
自购同种同版图书赔偿,并交纳图书加工费2元/册;无法重购者,根据原书出版年限、价值不同,按遗失图书定价的2-20倍交纳赔偿金。具体赔偿标准为:
单册图书
2年内出版者——图书价*2;3-5年内出版者——图书价*3;6-10年内出版者——图书价*5;11-20年内出版者——图书价*10;出版年超过20年者——图书价*20
多卷书
遗失其中1册,工作人员可视馆藏复本情况、全套重新订购的难易程度及全套总册数等因素,确定赔偿额,原则上最低需赔偿一套书的总价格。
遗失
期刊
由丢失者购买同种同期号期刊赔偿;无法购到时,单行本按期刊全年价格赔偿;合订本按其价格的5倍赔偿。
污损
书刊
污损处可修复,如铅笔勾画,不影响使用且本人能主动修复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1个月;如圆珠笔或其它笔勾画的,停借1个月。损坏的书刊经简单修整后尚能使用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停借1个月;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2个月; 修整后整体可用、但仍有部分内容无法使用时,首次违规,经教育后停借1个月;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3个月。损坏严重者,按遗失办法处理。
损坏
条码
每条交纳赔偿金1元。
窃书
以下行为视为窃书:(1)撕书;(2)破坏图书防盗装置;(3)冒用他人证件借阅;(4)擅自携带未借图书出馆等
使用他人
证件
图书馆借阅证只限于读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借用者和被借用者均作违章处理,且停借1个月。使用捡到或窃取的他人借书证,一经发现,视作“窃书”行为,按“窃书”处理。
超期处罚
未能在规定日期前归还图书者,须按过期天数停借10天——1月。
损坏公物
损坏公共财物,须按价赔偿,并视认识态度由工作人员确定是否作违章记录及停借1-3个月的处理。
不服从管理
违反图书馆“入馆须知”中有关的行为规定,且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影响图书馆阅览环境,工作人员有权作违章记录及停借1-3个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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