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本周四,即12月4日,我们即将迎来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作为一名检察官,我想借此契机与正值青春年华的金中学子们一同探讨法治,特别是与我们校园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与行为边界,让法治思想真正深入人心。
法律究竟是什么?它或许不像课本里的公式那样具体,但它却是我们社会赖以有序运行的基石,是守护我们每个人平安成长的隐形屏障。它规定了行为的边界,也明确了越界的代价。中学时期,正是各位同学思维活跃、个性张扬的时期,但也恰恰是最需要树立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人生阶段。
有些同学可能觉得,做一些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只是“个性”的表现,是“小事”。但法律告诉我们,这些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界定的“不良行为”。如果对这些行为不加约束、任其发展,就可能升级为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此时,你面对的将不仅仅是学校的教育惩戒,而可能是公安机关的训诫、治安管理的处罚,甚至是专门学校的矫治教育。当行为严重到触犯《刑法》时,便会构成犯罪。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法律为青春划定的第一道“警戒线”。
在高中阶段,以下法律红线需要我们铭记于心,以实际行动自觉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第一,暴力冲动是“魔鬼”,拳头之下没有赢家。
在日常相处中,同学们会因意见不合、观点不一、对行为有不同理解而产生摩擦甚至矛盾,此时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在相互理解基础上的包容。我们可以有差异,但更要求同存异。唯有学会换位思考,才能做好理性沟通,进而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包容之心,是隔离冲动的屏障,更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服务自身成长的催化剂。当我们能够对他人有多一分的理解,就能够少出现一次法律禁区内的冲动举动。无论是暴力行为还是暴力言语,乃至所谓的“约架”,都是法律所不容的。《未成年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指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当我们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时,也一定要学会诉诸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决不可知法犯法、意气用事、恶语伤人,更不可拳脚相向。
第二,网络绝非法外地,言行举止需要负责。
我们生活在数字时代,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恶意曝光他人隐私、传播不良信息,这些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请同学们做理性的传播者,而不是冲动的“键盘侠”。同时,也提醒大家增强反诈意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第三,非法取财毁前程,不义之财分文莫取。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他人许可私自拿走他人财物,用胁迫或者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利用网络技术盗取他人的虚拟财产,这些行为都属于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根据数额和情节,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同学们在社会上与人交往时,也要注意远离不良场所和不良人群。
同学们,在国家宪法日即将到来之际,我希望大家能将法治的种子深埋心中:不仅要知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既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免受侵害,也要时刻用法律标尺衡量自己的行为,绝不逾越雷池半步。让我们携手营造一个安全、友善、和谐、充满正能量的校园环境,让每一位同学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心学习,健康成长,绽放最绚丽的青春光彩!
谢谢大家!
撰稿: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戴婧 审核:王诚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