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金陵中学!
当前位置: 职能部门  | 党政办公室  | 各类政策
金陵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手续,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关于婚假、产假、丧假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病假、事假期限及审批权限如下:
1.请假半天以内需经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或相关处、室负责人同意。
2.半天以上(含半天)至二天以下者需经校务办公室批准。
3.二天以上(含二天)需经分管校长批准,《请假单》交校务办公室备案。
4.三天以上(含三天)需经分管校长上报校长批准,特殊情况需上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凡病假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或经批准长期请事假的教职工,其工资与津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请假手续办理及违规处理的其它相关规定。
1.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教职工履行请假手续,务必提前到校务办公室,书面填写、递交请假单双联单,注明起讫日期。
2.因急病、传染病或急事不能到校上课(上班)者,应尽量提前电话通知校务办公室,以便与有关处、室联系,便于课程教学处安排好课务等相关工作。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3.如需续假,必须在请假日期结束前办理好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非急事假一律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日期到期应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以便安排工作。
4.凡因请假耽误的课时,按所缺课时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
5.教职工病假、事假、旷课、旷工者,分别按《金陵中学工工资改革津贴发放方案》有关条款处理。
6.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旷课等情况,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师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给予处分。
7.校级领导如需请假,由校长同意准假。
四、本规定从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校务办公室。
                                          
                               南京市金陵中学校务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版权所有:南京市金陵中学   苏ICP备05009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