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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参加业务、学历进修的有关规定
关于教师参加业务、学历进修的有关规定
 
为不断提高教师的学历和业务水平,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对教师在职进修作以下规定:
一、坚持专业对口、业余进修、费用分担的原则。
二、到校工作两年后,可在自己学历的基础上申请高一级学历的业余进修。
三、参加进修后,一般不减少正常工作量,如遇进修时间与工作冲突,可申请调课,缺课要补,否则参照病事假扣罚奖金。
四、攻读学位后,对于单位、个人均有互惠的作用,进修时的学费,按三三制(即个人、学校、市教育局)来分担。如进修内容与教育局规定不一致,而学校同意的,则参照市教育局规定的学费数,个人承担2/3,学校承担1/3。
五、进修结束后,应继续为学校工作五年。如不满五年提出调动,应返还学校承担的进修费用及因照顾进修所欠缺的工作日的福利费用,约相当于进修学费的1/2。如学校提出辞退,则可不返还费用。
六、由学校派送到国内外培训进修的,按有关培训或进修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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