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订稿)
(本《章程》修订稿2012年9月19日,经金陵中学六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审议通过后,根据代表意见和建议,校办重新组织各处室代表及部分教师代表,对章程进行了再一次修订。修订新稿如下,敬请各位代表抽空在网上阅读,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与校办张铭老师联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京市金陵中学。
校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69号。
第三条 学校系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包括普通高中部和国际部。隶属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是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第四条 学校的核心价值体系是:
发展目标:国内一流、世界知名,教育高质,管理高效
办学理念: 为学生一生奠基,对民族未来负责
教育主张:让课堂充满生命的活力;让校园焕发绿色的生机;让环境放射人文的光芒
校训:诚、真、勤、仁
校风:团结、勤奋、严格、进取
教风:严谨、务实、创新
学风:勤学、多思、求实
第五条 学校创建于1888年。每年10月2日为建校庆祝日。学校标识是钟楼图案。校歌是《钟楼嵯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一主两翼”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即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为辅。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名,下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学工作处、教科研室、国际部、教学保障处、后勤服务处等职能部门。
学校设学科教研组、年级工作小组。各学科教研组按年级分设年级备课组。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顾问和参谋作用。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任免。校长有如下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负责学校行政领导和管理,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重大事务有决策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依据程序任免校内干部,聘用、奖惩教职工。
(三)财务管理权。依法管理学校财产和经费。
第九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三)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
(四)坚持全员育人,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激发学生创新潜能。
(五)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现代化。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安全事故。
(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
(八)学校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市金陵中学委员会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一届。代表由全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依据相关法规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共青团团委,各班建立共青团支部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金陵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按章扶贫资困,奖励优秀师生,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六条 根据社会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拓宽办学思路,探索多种联合办学模式,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优势,提升金陵中学教育集团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教育、教学、科研进行日常管理,计划、安排、指导年级组、班主任、教研组、备课组工作。
第十八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班主任由学校行政聘任。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丰富德育途径,指导学生生涯规划,培养身心健康的公民。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教学工作处负责教学工作常规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学工作绩效。
第二十一条 国际部负责开发国际课程,加强国际交流,搭建更宽广的学生成长立交桥。
第二十二条 后勤服务处负责学校电力保障、水电维修、资产管理、食堂管理、校园卫生、校园安全、校园绿化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保障处负责学校网络维护、电教保障、图书馆、实验室、教学场馆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室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学年度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法律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分和学时符合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未修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对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学校的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金陵中学师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师生申诉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京市金陵中学校长室。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17日
(2012年9月19日,金陵中学第六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