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学校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效能和水平,根据《江苏省教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南京市教育局(教育工委)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同党中央和省、市委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2.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遵循合法、科学、公平、有序的原则。 3.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凡属学校行政、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校级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通过向市教育局(工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3. 讨论制定学校教育教学与师生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
4. 讨论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大活动、人事分配、重大建设项目和十万元以上资金安排;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中层干部提名、任免、奖惩;
6.讨论决定有关薪级、职称调整晋升事项;
7.讨论决定各类先进评选、表彰、奖励及教学事故、校园突发事件的处分事项;
8.研究决定必须由学校行政、党委决定和实施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议事决策程序
1.时间安排。校级领导班子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时间一般安排在工作日的每周五上午。如遇特殊情况可改期或随时召开。
2.会议召开。校级领导班子会议一般由校长主持;研究党委职责范围内事项,由书记主持。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党委)领导到会才能举行。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办公室将议定的决策事项向因故缺席会议的校领导及时传达。
3.会议讨论。参加会议的校领导对审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不重复处室汇报内容,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会议主持人应末位发言和表态。所有出席和列席的人员,均应按职责认真负责地、充分地发表意见,杜绝会上不讲、会后乱说的现象,杜绝随意传播、议论会上讨论发表意见的情况。
4.做出决策。由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需进行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5.会议记录。校级领导班子会议安排专人记录,一般由办公室主任记录,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予详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6.会议纪律。凡属校级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对会议的决议、决定,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对校级领导班子会议未定事项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近亲属等按规定须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议事决策事项的执行
1.对校级领导班子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校行政(党委)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共同维护、坚决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请集体研究决定。
2. 校级领导班子会议议定的决策事项,原则上由一名校(党委)领导牵头负责落实。涉及两位以上校(党委)领导分管工作的,有关领导配合落实。有关执行处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并按时限向校(党委)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3.校长对议定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具体负责,加强协调督办,确保落到实处。对确因工作疏失造成失误,或推进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上级党政机关有新的规定或试行中发现有确需调整完善的,按程序适时予以修订。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