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一、危险物品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性质物品;爆炸物品指各类炸
药、雷管、导火索、爆破剂、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
二、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及爆炸物品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
作负全面责任。
三、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及爆炸物品单位的保卫机构或专职保卫干部
应协助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实施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实行专
业管理。
四、危险及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
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部门和安全员。
五、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及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由政治可靠、
作风正派、责任心、纪律性强,技术熟悉的人担任。
六、有犯罪记录或犯罪嫌疑、政治治安危险分子、精神病患者或其他不宜人员不得进
行危险及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工作。
七、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及爆炸物品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安装防火、防
盗、防爆、防辐射等监控、报警、安全装置,制定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
防辐射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八、危险及爆炸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保卫档案,由保卫
部门人员负责建立和管理。
九、公安经保部门必须加强对危险及爆炸物品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隐
患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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