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是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教职工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具体表现,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职工参政议政、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学校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根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南京市教育卫生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的性质和作用
第一条 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在经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审核立案后,转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承办处理答复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关注的焦点,是广大教职工评价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尺度,更是衡量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的标准。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组织制度及职责
第三条 组织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涉及问题面广量大,应当建立专门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工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组织提案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承担督促提案工作委员会做好提案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 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二)受理各代表组初审后的提案,并进行疏理、分类,逐件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立案;
(三)将正式立案的提案报学校党政工会议,并由分管领导阅批,转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未立案的做为工作建议,转交有关职能部门;
(四)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是否认真办理提案,督促具体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提案人做出书面答复,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收集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向代表通报提案处理落实的进展情况;
(六)对因某些特殊原因造成落实提案进展缓慢或其他情形的,可约请提案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
(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关于提案征集、审核及交办落实情况的报告;
(八)评选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部门,报请学校行政和学校工会委员会予以表彰;
(九)承担闭会期间对个别提案的收集、立案、交办处理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人
第五条 提案人应当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向大会提案。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提案人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议,2名或2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条件之一提出提案;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可以代表团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可以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提案须由代表团组长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征集
(一)学校工会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不少于15天下发征集代表提案的通知,代表大会期间提案征集截止时间应不超过闭会后的3天;
(二)各分工会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深入宣传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并组织代表调查研究,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职责,抓住重点提出提案,使提案能集中反映学校的全局性工作,解决普遍性问题。
第八条 标准
(一)提案应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纸,可附页;
(二)提案须有案由,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政策依据、建议和措施等三部分构成;
(三)案由应事实确凿,依据应合情合法,建议应具体可行。
第五章 提案的内容
第九条 可列为提案的内容
(一)围绕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建议的提案;
(二)围绕学校的发展战略目标,在加快改革、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管理服务、财务制度、人才培养、专项建设、安全环保、分配制度、生活福利、文化建设等工作方面的提案;
(三)在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学校等方面的提案;
(四)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提案;
(五)单位如何有效推进对各级干部和职能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的提案;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如何正确履职的提案。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列为不合格提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提案;
(二)没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提案;
(三)不属于本学校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四)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提案;
(五)涉及教职工对自身或他人个别具体问题的提案;
(六)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提案;
(七)不符合提案格式规范,缺少附议人的提案;
(八)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提案;
(九)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提案;
(十)属于学术研讨的提案。
第六章 提案的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
(一)分工会的主要负责人与代表团组长应对提案人上交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核,内容与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提案应提醒提案人进行修改,再上交到工会办公室;
(二)工会办公室应对各分工会和代表团组上交的提案逐一进行检查和登记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对转交的提案应逐项审核,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专门会议确定是否立案。经审核不予立案的,应根据不同情况退回或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转有关职能部门参考,同时提案工作委员会应以适当的方式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提案的分类程序
(一)立案,编号;
(二)归纳,统计,分析;
(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进行合并,便于集中处理、答复;
(四)将审核立案后的提案报学校党政工会议并批转相关职能部门答复。
第七章 提案的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提出后,由各分工会或代表团组进行收集,并经工会办公室分类编号和登记后,统一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符合要求的提案,依其内容进行分类整理(正式提案、一般性意见或建议、不予受理的来函),对符合提案人标准、提案征集规定、提案内容要求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五条 属于第十条列为不合格提案内容的提案不予立案。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和初审,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与分管领导沟通,确定立案,并报送学校党政工会议,确定提案的承办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要求。确定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为其正式编号,下达立案通知,交承办职能部门落实办理。
第十七条 立案时间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不列入提案处理程序;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提案征集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对在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八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经学校党政工会议确定的提案处理工作,由学校提案涉及部门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九条 承办职能部门要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应认真研究代表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积极、稳妥地做好提案的处理、答复工作。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职能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加强与提案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迅速解决;凡因条件所限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应制订出计划,创造条件解决;凡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解释,并有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承办职能部门的答复,必须在提案表上明确注明“已经落实”、“正在落实”和“无法落实”三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原因。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理的具体步骤
(一)承办职能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具体承办,逐件登记,认真处理;
(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承办的提案,主办职能部门要主动牵头,协办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处理。反馈意见由主办职能部门起草,协办职能部门会签;
(三)承办时限:自提案交办之日起到答复意见的提出,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应及时了解提案的落实情况,可组织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委员(成员)、代表、提案人对承办职能部门提案办理过程进行巡视和督察,督促承办职能部门抓紧办理,保证提案落实的速度与质量。
第九章 提案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处理提案的答复意见,应书写在提案处理专用纸上,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签阅后,一式三份分别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提案人、承办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答复提案的内容要求
(一)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条件基本具备、应予以采纳并可以落实的,应及时答复落实,并提出落实该提案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间、办理部门及联系人等;
(二)认为提案合理可行或基本可行,但因目前某些条件限制或
解决有一定的难度而暂时不能落实的,应在答复中说明所缺乏的条件、难点,拟定措施争取解决;
(三)认为提案有合理的内涵,应予以认真研究,但由于解决难度较大、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部门较多、不能在短时间拿出落实方案的,应在答复中给出研究该提案的具体计划和日期、提案办理的最终答复期;
(四)认为提案不能被采用的,要在答复意见中将不能采纳的理由表述清楚;
(五)上述各种情况若需几个部门协调研究才能拿出答复方案的,由校(院)分管领导出面组织协调,指定负责部门予以答复;
(六)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要在答复意见上签字,确定其责任。
第十章 提案处理情况的反馈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承办职能部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并收集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可直接反映给承办职能部门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下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反馈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反馈。
(一)双向反馈式,在提案送达有关职能部门后,可由职能部门领导了解提案内容的具体情况,与提案人见面,征求如何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将回复的意见询提案人是否满意,双方都达到共识后再交回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专题讨论式,对关系学校发展和广大教职工利
益的重要提案,涉及职能部门较多或只有领导集体研究后才能回复的提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委员会(小组)全体会议商议提出,交党政工会议通过后,由相关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案人、附议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和专家等进行专题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三)公开讨论式,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一些有争议的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决议;
(四)情况通报式,对一些涉及面大的提案,可采取情况通报会的形式,由相关领导向教职工代表做出解释,让广大教职工能直接了解情况并及时得到咨询。
第十一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九条 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激励代表和提案承办职能部门以强烈的责任心和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高质量提案和落实办理提案。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的条件
(一)提案的内容紧紧围绕研究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可行;
(二)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党政职能部门采纳,取得良好的效果或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的表彰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优秀提案评比细则,组织优秀提案评选活动,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评选出“优秀提案”、“优秀提案人”、“办理提案优秀职能部门”,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批准,向下一届(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对优秀提案、优秀提案人、办理提案优秀职能部门,应由学
校党组织或行政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