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代会通过的《金陵中学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条例(试行)》的规定成立金陵中学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复核委员会”),并履行条例规定的任务和职责。
第二条 仲裁复核委员会由学校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和三名教职工代表共五人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名经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仲裁复核委员会的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任任期二年。工会主席或纪委书记为处理事件当事人时应予回避,由工会委员会或纪委会改派其他负责干部参加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 工会主席担任仲裁复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仲裁复核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三票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五条 仲裁复核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1、 申诉。教职工向仲裁复核委员会书面提起申诉。申诉书应写明事实根据和理由。
2、 立案。仲裁复核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的一周之内会议决定是否立案。仲裁复核委员会不予立案的事故处理仍按行政原处理决定执行。
3、 听证。仲裁复核委员会在同意立案的二周之内召开听证会,由受处理的教职工和行政方面分别举证和陈述理由。仲裁复核委员会可直接根据听证情况进行裁决,也可根据事件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仲裁复核委员会调查取证,有关各方应予配合。仲裁复核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教职工参加听证会。
4、 裁决。听证会后一周之内,仲裁复核委员会作出裁决。
第六条 仲裁复核委员会的裁决分为:维持原认定和处理意见;撤消原认定和处理意见;撤消原认定和处理意见,作出新的认定和处理意见三种。仲裁复核委员会的裁决分别通知校务办公室和当事人。
第七条 本办法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