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试行条例于2007年2月5日学校五届四次教代会通过)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各类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已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事故系指因学校工作人员违规或失误造成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进程等不良后果,甚至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件。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一是存在不良后果和影响;二是工作人员违规,或虽未违规,但不履行岗位职责,在可预见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二条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的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考试、学生活动、教学管理、教学后勤保障等方面。
发生教育教学事故均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根据教育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可分为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和重大教育教学事故。严重影响全校教育教学秩序和进程或导致学生严重伤残后果的事故为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其余为一般教育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学校各职能处室在本处室职责范围内负责认定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对重大教育教学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校长室。校务办公室负责教育教学事故处理的执行事宜。重大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由校长室负责。
第五条 成立由学校工会、行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对教育教学事故的复核和仲裁。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另定。
第六条 教育教学事故处理的程序如下:
1、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主管职能处室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认定或初步认定,并填写《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对一般教育教学事故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分别送达相关责任人和校务办公室;对重大教育教学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校长室决定和批准后再分别送达相关责任人和校务办公室。
2、认定和处理意见送达相关责任人后,三天之内允许相关责任人向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申述;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由校务办公室执行处理意见。
3、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接到申诉30天内完成复核或仲裁工作,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由校务办公室执行。
第七条 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校内最后意见,除依法进行诉讼和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外,有关各方均应服从。
第八条 处理教育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
第九条 教育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不同,给予事故责任人如下处理:
1、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除事故责任人50—100元的工作量津贴,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2、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除事故责任人1—2个月的工作量津贴,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二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还可依照相关法规给予事故责任人政纪处分,直至开除。
3、 一学期内有两次以上教育教学事故者,从严处理。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1、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或不道德、淫秽的内容。
2、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
3、未经教学处批准,擅自停、调课或无故缺课或上课迟到、拖堂5分钟以上。
4、对教学组织工作不负责,以致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事故。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粗暴对待来访家长。
6、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
7、在执行教学计划时,遗漏规定的教学内容;漏排某门课程或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及时到位。
8、没有按时提出订购教材计划或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教学。
9、考试试卷出现重大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有意泄露试题(含教学过程和试卷印刷、保管、交接过程出现的泄题),致使重新考试。
10、印制试卷不及时或有严重质量问题以致影响教学或造成印刷材料大量浪费。
11、阅卷出现误判或计总分出现误差未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登分统计不及时或存在误差以致延误考后的相关工作;遗失考后试卷或学生成绩,导致学生无成绩。
12、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导致未能按时发放试卷或不按规定时间而提前或推迟收发试卷或不按规定收卷与装订不按规定填写考场情况表。在考试时,不按规定安排考生座位,不认真监考,不履行监考职责,考试过程中看其它书籍、瞌睡或擅自离开考场,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或经巡视人员发现明显违纪和作弊情况而监考教师未发现。
13、漏录应录新生或遗失学生毕业证或高考准考证。错填错报或漏填漏报学生高考报名录取有关资料数据,遗失学生高考录取通知书或有、无意中止传递高考录取信息或录取通知书。
14、实验室、电教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以致影响正常教学;或实验课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实验课的进行;或对化学药品保管不善造成药品外流遗失。
15、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财产损坏或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16、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保证师生及时借阅图书或校有图书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损坏或遗失。
17、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停电时值班人员未按作息时间施铃。
18、保卫人员不及时制止不应进入校内的外来人员致使其进入教学楼而影响教学。
19、因管理不善,或事先不通知,停电、停水致使正常教学活动无法进行(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20、已经报修的照明设备、门窗、桌椅、黑板或其他教学设备和学生生活设备,因主观原因未及时修好,影响正常教学和学生生活。
21、出售不卫生、过期饭菜、食品而导致部分学生生病、食物中毒或无故推迟开饭时间而影响上课。
22、预防措施不力致使流感等一般性流行病蔓延而影响正常教学。
23、因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以致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进程,或造成财产损坏和浪费。
24、其他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进程或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
附件2 金陵中学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姓名 | |
教育教学事故判定的主要事实依据 | (填写不下可附页) |
教育教学事故判定的文件依据 | |
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0 年 月 日 |
校长室认定意见 | 校长(签名) 单位盖章 200 年 月 日 |
办公室执行情况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