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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宁教财[2017]22号,宁财教[2017]408号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和《南京市“十三五”时期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计划》(宁委办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教育资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建立资助范围全面覆盖,资助标准分类施策,资助措施科学有效的奖助学金制度,实现教育脱贫的重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分类

在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含外来务工家庭经济困难随迁人员子女)均可向所在学校、幼儿园申请教育资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包括: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孤儿;

  低保边缘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残疾学生;

  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及警察子女;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包括教育费用减免政策和生活补助(助学金)政策。

(一)教育费用减免政策

1、在我市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惠民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在其他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育教育费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50%

符合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大班幼儿,按照上述政策减免的保育教育费低于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补助标准的,执行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政策。保育教育费减免与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补助不能同时兼得。

    2、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小学和初中社会实践活动费;在学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住宿费。

3、在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高中学费;在民办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人每学期850元减免学费。同时,减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和社会实践活动费,其中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学期32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元。在学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免除住宿费。

4、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二)生活补助(助学金)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生活补助(助学金)按照家庭经济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助学金)标准按照市基本补助标准提高50%,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生活补助(助学金)按照市基本补助标准发放。

1、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市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6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市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学期750元,初中每人每学期1000元。

3、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中助学金市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

4、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和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职助学金市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

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的8%,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6%,普通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0%,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和高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数的8%。各区应参照此学生资助比例制定相应政策,做到应补尽补。

三、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制度

中小学励志奖学金奖励范围包括我市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1-3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受助学生。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奖励名额提高到每学年1000名,其中:一等奖学金10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二等奖学金90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具体办法见《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财[2017]1号)。

四、学生资助经费筹集渠道

1、教育费用减免经费筹集渠道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和公办普通高中教育费用减免首先从各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列支,其中: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提取比例为3%;公办普通高中提取比例为5%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免的教育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和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减免的教育费用超过上述比例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的部分,民办普通高中和其他幼儿园减免的教育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其中: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的减免资金由区财政负担50%,市财政补助50%;其他区的减免资金由区财政负担60%,市财政补助40%

公办普通高中提取学生资助经费,除用于教育费用减免外,有结余的学校应用于设立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2、生活补助(助学金)经费筹集渠道

生活补助(助学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在扣除省有关补助后,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的生活补助(助学金)经费由区财政负担50%,市财政补助50%;其他区的生活补助(助学金)经费由区财政负担60%,市财政补助40%

五、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单位要建立学生资助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贯彻落实教育脱贫的重任。各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设立机构独立、编制独立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各单位要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同志具体负责经办学生资助工作,并明确岗位职责,不得因岗位重叠、人员不足等理由影响学生资助申请、助学贷款办理、资助系统信息维护等工作的开展。

2、各校要把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校学生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核心,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搭建发展平台,推进学生资助从“救济型”向“发展型”的跨跃,着力提升受助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长远发展和阻断贫困的根本需求。

3、各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通过各类媒体,在开学前、中高考等关键时点重点宣传有关政策,抓好学生家长、班主任、社区等关键人物和关键区域的政策宣传,让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落地生根。

4、生活补助(助学金)原则上应采用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形式及时发放,不得以现金、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银行代发学生生活补助(助学金)。高中阶段受助学生的银行卡户名必须是受助学生本人姓名,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受助学生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的户名必须是学生本人姓名或其法定监护人姓名,学校教师或个人不得代领生活补助(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要为受助学生办理国家规定的中职资助卡,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助学金。

5、各区教育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学生资助经费或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文件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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