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中学学生资助认定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认定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学生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残疾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家庭子女。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家庭变故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4.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能力、文化程度和就业状况等。
5.学生本人健康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学生消费水平。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1.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2.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3.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类型
1.市级资助
(1)每人每学期:助学金1000元/1500元(视具体困难类型定)、减免学费850元、材料费320元、社会实践费100元、住宿费200元(住校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校评审领导小组评选上报,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奖项由资助中心专家评定。
2.校级资助
(1)每人每学期:助学金800元,伙食补贴800元。
(2)春节慰问金:每年春节发放每人1000元。
(3)其他:答疑、春秋游、学农、军训、校服等费用适量减免。
3.社会资助
每学年秋季学期,每人每年2000元。由校友提供本票,在市级资助名单中挑选出相对特别困难的学生若干名。
4.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如家庭突然发生变故等情况,学校也可以酌情进行资助。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第二年春季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新申请的学生可以补充认定。学校将在新学期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协助学生或监护人办理大数据比对的资助申请,对比对下发的特殊困难类型名单中的学生,要确保应助尽助。学校应对照名单,主动联系并协助学生或监护人,核实学籍信息,确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化申请手续,办理学生资助申请。
3.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或在“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申请国家资助,学生或监护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助申请后,申请平台系统后台会对每个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打分,生成学生家庭经济信息量化分值。学校结合走访、民主评议等方式,通过电脑端对量化分值进行调整。申请平台提供的量化分值,可以作为各地各校进行困难生认定的参考依据之一。学校根据困难生认定结果,通过电脑端进行学生资助项目初审(包括是否通过申请、资助具体金额等),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下列情况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残疾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江苏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南京市学生资助中心比对下发的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类型名单中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困难认定,认定以学生或监护人填报的信息为主要依据,并可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一并采取家访、电话访谈、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5.结果通报。学校应在校行政办公会通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资助标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6.建档备案。结果通报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如出现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
五、相关责任
申请认定资助的学生,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将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重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可告知学校,并重新提出申请,学校将及时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南京市金陵中学学生工作处
2021年4月
撰稿:赵巧林 审核:夏广平